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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歧视不能矫枉过正 【字体:
反对歧视不能矫枉过正
文章来源:东北新闻网     
 

    安徽青年张杰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笔试、面试均位列同职位报考人员的第一名,却因在事后的体检中被发现为乙肝携带者而被遭录。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并被受理,成为全国首例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此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也照例成为时评界的盛宴。但是,在相关评论中出现了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观点,比如,成都学者王怡在《新京报》撰文指出:《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对此等谬误论调,笔者以为有必要商榷之。

  对于依法保护乙肝感染者的合法权利,笔者举双手赞成。但是,对于王学者“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的论断,笔者却不知从何谈起。

  笔者不否认,隐私权是个人的神圣权利,但对录用对象的基本健康信息享有知情权,也是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王先生的说法,只有彻底取消体检,才是对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真正保护———身高、体重、视力、血型、心肺功能等等都可以归为“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都是个人隐私,只要进行体检就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倘是如此,个人的隐私倒是保护得很充分了,但用工单位的知情权和其他员工的不被感染权却同时被践踏———从医学上来说,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是通过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日常生活密切接触传播。在西方国家,乙型肝炎的主要感染途径是经由血液传染,但在中国,经由体液(如唾液,精液)传播是一条重要途径。这主要与中餐的就餐方式有关———多人围坐一桌,七八双筷子同翻一盘菜(特别是汤水菜),无异于“口水交流会”,细菌病毒就由此开始了旅行,倘若其中既有病毒释放者,又有口腔粘膜破损者,一条完整的传染途径即组装完毕。这也是我国乙肝家庭聚集性感染率较高的原因。

  笔者以为,反对“乙肝歧视”应该是保护乙肝感染者在那些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如餐饮、保育)之外的平等就业权,而不是针对体检本身。将体检说成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实在是让人费解。矫枉过正,是我们常犯的毛病,而且往往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我们不能因为要保护一个群体的权益,就忽略另一群体的权益。否则,这样的思维方式,永远不可能促成问题的真正解决。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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