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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夫副部长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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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洁夫副部长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文章来源: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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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医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器官移植,涉及到献和给,特别是要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救另一个人的生命。从器官移植开始,伦理学问题就出现了,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伦理学的问题。所以伦理学一定是优先于技术的,伦理学是第一位的。
从上世纪60年代,国外开始设立医院的临床伦理委员会,以前都是科研伦理委员会。科研伦理委员会存在时间比较久,主要针对药品的临床实验和临床科学研究。临床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有一个全世界范围内最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这是一个临床和科研的伦理准则。以后出现过1999版和2000版的世界卫生组织的伦理委员会准则,其实就是伦理委员会的操作规范,比如它对于病人、医护人员的责任、社会认知如何等伦理问题,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实际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原则都是在世界卫生组织临床伦理的原则下制定的,《条例》出台前也经过世界卫生组织的审查,并提出了意见。临床中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进行伦理价值的判断,包括病人的生理、健康、有利于移植供体的健康、社会的认知、适应等内容,这就需要多领域的专家加入。我们也规定,真正参与临床移植的人员要少参与这个程序,如果是太多,他会主要考虑到技术部分。另外要有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者,比如伦理学方面、法律方面、财务方面、社保方面,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包括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还有一些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加入到伦理委员会。当然,在伦理委员会中,器官移植的医生尽可能少一点,但是其他专业的医生,比如心理医生可能会参与进来。总之,伦理委员会主要是做器官移植的伦理判断。
问: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参与死亡鉴定,是不是也是这样的考虑?
答:这也是根据伦理准则来的。因如果参与了摘取器官的判断,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偏差,有可能因为自己的需要去干扰判断。
脑死亡判定的问题在《条例》中还没有能够得到明确,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个问题一定要讲清楚。全世界关于死亡有两套标准,一个是心跳呼吸停止,一个就是脑死亡的标准。脑死亡的标准立法要经过全国人大,目前全世界已经有89个国家就脑死亡进行了立法。脑死亡实际是由于医学科学的进步才出现的一个概念,民众对脑死亡有很多误区,包括记者,经常会和植物人混为一谈,老百姓,包括医务人员中也有很多人对此不清楚。
脑死亡概念的界定是和器官移植有一定关系的,是器官移植的进步,医学的进步推动了脑死亡观念建立的必要性,因为只有脑死亡观念的真正建立,才可能有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范。可是另一方面,器官移植的医生又不能去参与判断脑死亡,可以去推动这个观念,但是不能去判定,因为他有利益,你要把这个器官进行移植,就不能进行判定。
我们准备今年下半年开一个脑死亡学术研讨会,参照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脑死亡立法的经验,推动我国脑死亡的立法进程。美国的脑死亡是由哈佛大学医学院首先提出概念,然后经过议会通过的。现在我国的OTC已经指定三家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对脑死亡有关的标准在卫生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深化。脑死亡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媒介的帮助,使之家喻户晓。如果没有脑死亡概念的确立,就没有真正的器官捐献。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器官和角膜是不一样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器官才能保持几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所以,只有脑死亡的观念得到大家的承认,器官捐献才能真正实现。这个概念要搞清楚,一定不要把脑死亡和植物人混为一谈,更不能和脑外伤混为一谈。像刘海若女士,说她已经是脑死亡,这是没有依据的,英国医生根本没有说她是脑死亡,她是严重的脑挫伤。她后来又被救活了,如果是脑死亡哪能救活?这个误区必须要澄清。
问:关于器官分享系统,也就是类似美国UNOS的问题,国内的医学机构还需要伦理委员会做一些判断,因为缺少制约,所以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中国的UNOS的雏形和它的工作进展表是什么情况?
答:器官移植有两个体系,一个是科学注册体系,另外一个是行政注册体系。美国从条例的提出到体系的建设用了15年时间。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出台比较晚,国家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建成两个体系。
科学注册体系已经开始进行,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准入、标准、指南,今年8月要出版《中国肝脏移植手册》,肾脏移植相应的技术指南即将出台。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肝移植登记中心,由香港大学协助我们建立,已经搞了两年多,有25个单位的肝脏移植中心参与了这项工作,在明年适当的时候要把它过渡到大陆来。
关于行政注册,在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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