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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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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 文章来源: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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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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