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 | 网站地图
|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疾病 | 保健 | 急救 | 女性 | 健康 | 减肥 | 寻医 | 器械 | 企业 |  
最 新 热 门
·日常饮食防癌十一则
·中国进入流感高峰期 专家称应选
·补充维生素要适可而止
·电磁炉对人体有害吗
·改变这些貌似卫生的做法
·冬季抗寒防病五法
·煎糊的中药千万不能喝
·心肌梗死验血比心电图更准
·消除眼睛疲劳之指压按摩
·维生素可能有助于抑制艾滋病病
相 关 文 章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
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假药“天蚕
韩国拟修订进口药品管理法
市人大开展《药品管理法》贯彻
我州药品案件查处工作成效明显
2007年浙江省级和杭州市医疗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
邵明立局长谈食品药品安全“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医疗器
邵明立局长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
 您现在的位置: 天天健康网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 【字体: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
文章来源:不详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毒品滥用者实施有效的治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
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 凡研制戒毒药品,应填写《戒毒药品研制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送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工作。

第七条 戒毒药品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的分类原则分五类:
(一)首创的或国外已有戒毒研究报道尚未获得主管当局批准上市的戒毒有效单体和复方
制剂的有效单体。
(二)已在国外获准上市,但尚未载入国外药典且未进口的戒毒药品和戒毒中药复方制剂
的有效部位。
(三)不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
(四)已收入国外药典或批准进口的戒毒药品,及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戒毒药品。
(五)已上市药品增加戒毒适应症。戒毒药品新药申报的技术资料参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报送技术资料及样品,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分Ⅳ期进行(附件三)。

第九条 戒毒药品临床试验或验证工作按《抗阿片类戒断症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执行。戒毒药品在III期临床研究结束后,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向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

第十条 第一、二类戒毒新药经批准后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二年,第三、四、五类戒
毒新药经批准后为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颁布。

第十二条 戒毒新药保护制度按《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口戒毒药品除有特殊规定外,由申请进口单位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将
资料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第三章 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十四条 生产戒毒药品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
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戒毒新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只能由持
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一家生产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关注大众健康,普及健康常识,中国健康网全力打造网上全民健康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