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 新 热 门 |
|
 |
|
相 关 文 章 |
|
|
|
 |
|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
【字体:小 大】 |
|
|
|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
| 文章来源:不详 |
| |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麻黄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麻黄素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八
八公约)附表管制品种。为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制药、医疗以及科研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麻黄素(含左、右旋)除联合国八八公约规定管制的麻黄素、伪麻
黄素外,还包括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等盐类,
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第三条 国家对麻黄素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
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实行特殊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麻黄素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
理,并参与出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麻黄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出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黄素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能力,也不
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第八条 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
定点生产资格。
第九条 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
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麻黄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
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度生产计划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将本企
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收购计划,按照麻醉药品计划编报程序制定。
第十一条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同时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情
况(含自用麻黄素数量)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要加强麻黄素的生产管理,包括对麻黄素中间体、半成品都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合成麻黄素的研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
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麻黄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1] [2] 下一页 |
| |
|
上一篇文章: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
|
|
 |
|
 |
|